Offer的概念
The concept of Offer
Offer,全称是Offer letter,汉语解释为录用信、录取通知。所谓Offer letter,暂时还没有统一的名字,有人称之为“录取通知”,有人谓之“录用信”,也有人称为“邀约函”。以前一般是指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信件,表达乙方的录用意愿,后来很多人都把自己接到公司的“Offer letter”,电话通知等一类的叫Offer,被公司通知面试合格能够录用就收到了Offer,而真正发Offer letter,以正规的大型企业为主。
Offer的内容
The content of the Offer
关于录用通知书,一般都是企业以书面并盖有企业公章(或人力资源部门人事章)、通过正式邮件或信函形式发给候选人。
一份完整的录用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:
(1)职位基本信息:如职位名称、所在部门、汇报对象、职位等级等内容;
(2)薪酬福利情况:具体的薪资构成(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金等)、试用期工资、福利状况等;
(3)报到事宜:具体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报到时间、地点、报到需要携带的资料等;
(4)其他说明:如回复录用通知形式、公司培训、发展等方面补充说明。
Offer的法律效力
The legal validity of an Offer
录用通知书(或称Offer letter、录用信、入职邀请函等)的法律性质,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并没有规定,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《合同法》中的“要约”文件处理,并且,这种观点已经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诚实信用原则,参照统一《合同法》对要约的规定,对于录用通知书需要明确以下几点:
(1)录用通知书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,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;
(2)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应当承担“缔约过失责任”,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。
理论上,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录用通知书,必须在通知书到达候选人之前,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。但由于录用通知书比撤回通知先发出,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,做到也很难证明,因此,在实践中,录用通知书发出后便已生效,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,而不能撤回。
所以,在实践中,录用通知书发出之后,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,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,不能拒绝录用。否则,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。